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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延迟工业企业复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复工要求

    (一)全市工业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春节期间未停产的工业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视同提前复工,履行报批程序。

    (三)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企业。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业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企业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经两部门审核通过后,联合出具初审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企业承诺书后报所在地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后企业可提前复工。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提前复工企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由其及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总。工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工业企业复工申请要件包括:企业书面申请、企业承诺书、企业防疫工作落实情况评估审核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制作)、企业复工审批表(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自本通知下发1日内,相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完成表样制作和下发,供企业取用。各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值班受理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二、强化复工工业企业防疫工作落实

    各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把握“生产安全、防疫安全”两条线,认真组织提前复工及2月9日24时以后复工的工业企业科学、安全、有序恢复正常生产。

    (一)强化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项要求,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工业企业所在地区、县(市)疾控中心要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坚决防止发生疫情蔓延。

    (二)严格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外省返沈员工要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防控要求。严格控制新项目开工,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批,疫情期间严禁招录外地员工。

    (三)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内部防疫管理,严格落实测温、防护、消毒及应急处置等各项要求。

    (四)强化疫情防控信息日报告制度,工业企业每日12时、18时向属地防疫指挥部报告企业防疫动态,发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五)妥善安排好职工生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职工医疗期、隔离期、未到岗期等,要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待遇。

    三、加强对工业企业复工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复工的组织,做到科学统筹、细致深入、安全有序。

    (一)各地区要立即组建工业企业复工工作小组,针对2月10日起工业企业普遍复工提前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完善方案,建立工作体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筹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保障服务,协助工业企业做好防疫措施落实和应急物资采购储备,统筹安排企业生产生活所需的交通、物流等,全力保障重点企业复工,确保全市工业企业平稳有序组织生产。

    (三)市、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复工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疫工作的信息汇总,建立完善工作渠道收集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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