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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地铁指挥部负责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各公司形成的政府信息。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及所属公司办公室(综合中心、综合部)具体负责主动公开本单位工作中形成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

(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部门、监督部门的名称和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

(三)涉及地铁建设、运营管理、多种经营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地铁行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技术规范,地铁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交通规费征稽政策;

(五)地铁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地铁经济运行情况;

(六)地铁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等有关情况;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事管理、人事任免事项;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专刊;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五)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编制规范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地铁指挥部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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