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地铁政务信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 ,经审查向申请者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地铁指挥部负责全市地铁系统受理和处理公民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受理相关地铁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中产生信息的公开申请。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公民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地铁指挥部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书面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第七条 申请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可登录沈阳市政务公开网(http://www.zwgk.shenyang.gov.cn),下载并填写《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地铁指挥部邮箱(bangs@symtc.com)。
第八条 申请人采取信函方式申请的,可下载打印并填写《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地铁指挥部。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申请人采用上述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向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口头提出,由其代为填写《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地铁指挥部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表填写内容不完全、不明确或有误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经审查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所属公司不依照上述规定受理和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申请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依申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