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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所属公司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是否便民、利民,反映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是否得到了基层和群众的认可,切实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采取群众评议和代表评议两种形式:

1.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制作评议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沈阳地铁官方网站上公布,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收回。

2.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座谈会或走访的形式对地铁指挥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应向地铁指挥部党组通报,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地铁指挥部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中去。

第六条  地铁指挥部相关处室、所属公司对群众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向群众和代表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反馈与众。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社会评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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