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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受理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指依据《条例》规定向地铁指挥部各处室、所属公司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采用邮寄或当面送达亲笔签名原件的方式向受理部门提出,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在《条例》规定的受理部门答复依申请公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撤销登记表》),并按规定送达受理部门。如受理部门在申请人送达撤销申请前已作出明确答复的,可以不予受理撤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撤销登记表》上认真填写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

2.依申请公开的受理部门名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及申请日期;

4.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5.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6.撤销申请的日期。

第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对。不能证明申请人身份或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受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提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继续有效,受理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受理部门认为撤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撤销。

第八条  受理部门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在《撤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后报地铁指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受理部门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告知可采用邮寄或申请人自行领取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受理部门不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部门应电话告知申请人结果,并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对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作出回复。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受理撤销申请后,认为该申请所涉及的信息依据《条例》属于应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当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受理部门领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依申请公开信息行为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服受理部门决定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收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应指定专人以纸质、电子文档等形式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以备查找、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受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处理撤销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时限;

2.故意拖延处理撤销申请的时限,造成依申请公开超出《条例》规定时限的;

3.因处理撤销申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4.胁迫或其他方法诱使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的;

5.伪造、变造申请人身份证明、《撤销登记表》等材料,以回避依申请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不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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