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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操作暂行规程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依申请公开政府

信息工作操作暂行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操作流程,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简称地铁指挥部,包含集团公司)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含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地铁指挥部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掌握,谁受理,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例外,保障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地铁指挥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对外受理承办,对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处室及所属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2.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地铁指挥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内部政府公文以及属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是现有的或需要搜集、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6.同一申请人向地铁指挥部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

7.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地铁指挥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形式要求;

4.申请时间。

第七条 对于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八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转办、处理、审查、答复五个环节。

第九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申请。

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本次申请,明确受理时间、申请内容、答复时限等并加盖公章后,当面或通过申请人指定的有效回复方式书面告知。

第十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告知。

非主动公开范畴,或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填写《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承办单》,交由相关处室及所属单位承办。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及所属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情况分别提出答复意见,并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将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处室或所属单位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的,可以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承办处室和所属单位提报的答复信息进行程序审查。

第十三条 由各处室、所属单位依照《沈阳地铁保密工作管理细则》、《沈阳地铁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秘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经保密审查后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经负责政务公开分管领导签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沈阳市相关规定确定);

2.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5.依法不属于地铁指挥部公开的,应当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并出具《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当面送达的申请以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答复时限;邮寄的申请按行政机关签收日期开始计算答复时限。

但由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更改、补充申请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无论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都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市政府督考办备案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理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按规定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当保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包括邮寄方式的信件封皮)、受理回执和有关答复材料,以及送达签收的制式文件等相关凭证,形成卷宗,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对重大事件、敏感问题等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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